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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知识:建筑物自动化系统编制监控总表的一般规定

2015/04/052001 作者:佚名
导读:1编制总表应在各工种设备选型之后,由BA系统设计人与各工种设计人共同编制,同时核定对指定监控点实施监控的技术可行性。2中型及以上系统应按不同对象系统分别编制多个监控表,

1编制总表应在各工种设备选型之后,由BA系统设计人与各工种设计人共同编制,同时核定对指定监控点实施监控的技术可行性。

2中型及以上系统应按不同对象系统分别编制多个监控表,组合为监控总表;较小型及以下系统可只编一个综合的监控总表,表格过大时,亦可按对象系统分开编制。

3编制的总表必须满足下列的基本需要:

(1)为划分分站、确定分站模件选型提供依据;

(2)为确定系统硬件和应用软件设置提供依据;

(3)为规划通信信道提供依据;

(4)为系统能以简捷的键盘操作命令进行访问和调用具有标准格式显示报告与记录文件创造前提。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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