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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细干粉灭火系统分类的界定

2015/04/051149 作者:佚名
导读:超细干粉灭火系统分类的界定:  根据GB16668-2010标准,干粉灭火系统按干粉的驱动方式可分为:a)贮气瓶型干粉灭火系统、b)贮压型干粉灭火系统、c)燃气驱动型干粉灭火系统,而

超细干粉灭火系统分类的界定:

根据GB16668-2010标准,干粉灭火系统按干粉的驱动方式可分为:a)贮气瓶型干粉灭火系统、b)贮压型干粉灭火系统、c)燃气驱动型干粉灭火系统,而GB50347-2004及DB37/T1317-2009两个标准中,只有:全淹没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灭火系统、预制灭火装置三种界定,标准中对预制灭火系统的规定过于简单,如GB50347-2004中规定:预制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灭火剂存储量不得大于150kg. 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 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Mpa DB37/T1317-2009标准规定:预制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灭火剂存储量不得大于150kg. 管道长度不得大于50m. 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Mpa 两个标准只是在管道长度上有所区别,并未列出预制灭火系统的型式,DB37/T1317-2009标准在条文解释中注明为:“预制灭火装置即在生产厂家按规定的型号预制的灭火装置,如柜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该类灭火装置与管网灭火系统相比,充装的灭火剂量相对少,灭火剂输送的管道相对短,保护范围相也对小,因此本规范对该类灭火装置规格及应用范围作了规定。” 按上述内容,预制灭火系统的界定只是灭火剂量有了明确规定,如果按管道的长度来分析,贮压型灭火系统应该在预制灭火系统的范围,因为贮压型灭火系统没有后续的驱动压力,灭火剂输送管道不能太长,但由于GB16668-2010标准中并未对贮压型灭火系统的超细干粉灭火剂充装量作任何规定,据笔者所知,目前,市场上已经存在有贮压型干粉系统充装量超过150kg的规格,并且,如果单纯以贮压型来定论为预制灭火装置,也是不确切的,柜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虽然灭火剂充装量小,标准把其定为预制灭火装置,但柜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也有贮压型和贮气瓶型两个类别,这样一来,让设计人员很难判定到底哪种形式的灭火系统为预制灭火装置。 依笔者之见,贮压型干粉灭火系统由于驱动气体和超细干粉灭火剂贮存在同一容器内,不可能制作成庞大体积,虽然按照管网计算方式,其输送管道可能超过50米,灭火剂量也能达到500kg(甚至更大),但由于其后续喷射力不够,应该规定为灭火剂量充装小于300kg,并直接界定为预制灭火系统,这样有利于设计人员选型。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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