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喷淋系统时,商住楼上部的住宅是按普通住宅,还是按照公建对待?
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2.0.1条——2.0.1住宅建筑residential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3.03条——3.0.3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各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险等级。所以商住楼的住宅部分,设置喷淋系统时应按普通住宅对待。但底部的商业建筑及上部的住宅防火必须达到要求,即隔墙没有门窗洞口,且墙耐火极限不小于2小时,板不小于1.5小时。且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各自独立。当相邻的隔墙之间上的门窗间距小于2米时,不能等同于完全分开,至少住宅走道部分要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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