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强度应按照《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标准、《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标准进行计算,其设计计算压力应为工作压力加0.3MPa,且不低于0.59MPa。第二条 受压元件焊接与探伤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子与锅筒、集箱、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2.锅筒筒体的纵缝、环缝和封头拼接缝必须采用埋弧自动焊,当受工装限制时锅筒最后一道环缝的内侧允许采用手工电弧焊。
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受热面管的对接焊缝应采用气体保护焊。
4.锅筒的纵焊缝、封头的拼接缝应进行100%的射线探伤或100%超声波探伤加至少25%的射线探伤;受热面管的对接焊缝应进行射线探伤抽查,其数量为:辐射段不低于接头数的10%,对流段不低于5%。抽查不合格时,应以双倍数量进行复查。
5.批量生产的气相炉的锅筒每10台做一块(不足10台也做一块)纵缝焊接检查试板;液相炉的锅筒及管子、管道对接接头可免做焊接检查试板。
有机热载体锅炉的焊接工艺评定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受压元件必须采用法兰连接时,应采用公称压力(PN)不小于1.6MPa的榫槽式法兰或平焊钢法兰,其垫片应采用金属网缠绕石墨垫片或膨胀石墨复合垫片。
第四条 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受压元件以及管道附件不得采用铸铁或有色金属制造。
第五条 为了防止液相炉中有机热载体过热分解与积碳,必须保证受热面管中有机热载体的流速,辐射受热面不低于2m/s,对流受热面不低于1.5m/s。对于卧式外燃液相炉的锅筒,应采取可靠措施,以防止锅筒过热和有机热载体过早老化。
第六条 带锅筒气相炉宜采用水管式锅炉结构,其下降管截面之和与上升管截面之和的比值、引出的管截面之和与上升管截面之和的比值均不应低于40%,否则应进行流体动力计算。
第七条 有机热载体的供货单位应提供有机热载体可靠的物理数据和化学性能资料,如最高使用温度、粘度、闪点、残碳、酸值等。第八条 有机热载体锅炉设计和运行时,有机热载体炉出口处有机热载体的温度不得超过有机热载体最高使用温度。
第九条 有机热载体锅炉及回流管线结构应保证有机热载体自由流动以及有利于有机热载体从锅炉中排出。
第十条 在锅筒和管网最低处应装设排污装置,排污管应接到安全地点。
第十一条 整装出厂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在制造厂应按1.5倍工作压力进行水压试验。对于气相炉还应按工作压力或系统循环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以检查有机热载锅炉非焊接部位如法兰连接处、入孔、手孔、检查孔等部位密封情况。
水压试验后应将水分排净,气密试验以氮气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