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应按GB 5468和GB/T16157规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在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前,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5.2 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a进行折算。
表5 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锅炉类型 折算项目 过量空气系数
燃煤锅炉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a=1.7
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a=1.8
燃油、燃气锅炉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a=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