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红木家具作为中国的传统工艺家具历史悠久,渊源流长。现代红木家具的范畴与传统观念有所区别,其特有的保值性和艺术性却依然存在,并深受消费者喜爱。国家标准《红木》的制定为规范红木家具市场奠定了基础,本标准的制定旨在此基础上规范我省范围内所生产的、销售红木家具的标识标注方法,以利于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1.本标准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2. 本标准附录A、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
3. 本标准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4.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5.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
6.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浙江年年红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舒丽雅红木家具公司。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木家具的产品分类、产品标志、销售标签、销售票据及相关凭证的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红木家具类产品。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3324-1995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QB/T1951.1-1994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QB/T3914-1999家具工业常用名词术语
QB/T2385-1998深色名贵硬木家具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红木
指紫檀属、黄檀属、柿属、崖豆属及铁刀木属树种木材的深色心材,其密度、结构、材色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见附录A)。包括紫檀木、花梨木、黑酸枝木、香枝木、红酸枝木、乌木、条纹乌木和鸡翅木8类木材。
3.2主要部件
坐具类、箱架类指可视部件。柜类、桌类、床类指可视部件、抽屉板件和隔板。
3.3全红木家具
指所有木制零部件,除镜子托板及托板压线条外,都采用同一类红木的家具。
3.4红木家具
指主要部件采用同一类红木,其余木制零部件(除镜子托板及托板压线条外)采用其它类红木的家具。
3.5主要部件红木家具
指主要部件采用同一类红木,其余木制零部件采用非红木类木材的家具。
3.6红木贴面家具
指以其它木材或人造板材为基材,用红木作表层贴面材料的家具。
3.7红木装饰家具
指软体家具、金属家具或其它类家具中,用红木作部分木制零部件的家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