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计划。
监督抽查所需费用列入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实施监督抽查的企业,自扦样之日起6个月内,本级或下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同一作物种子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草种质量检验机构对草种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草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的草种检验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草种检验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监督抽查的草种应当依据《国家牧草种子检验规程》进行质量检验。《国家牧草种子检验规程》中未规定的,依据《国际种子检验规程》进行质量检验。
《草种质量检验报告》应当标明草种名称、扦样日期、被检草种的数量、种子批号、检验结果等有关内容。
《草种质量检验报告》由持证上岗的草种检验员填写,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发,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被抽查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的复检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收到复检申请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需要复检的,应当及时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