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以下五种情况应设置消防电梯:
1.高层一类民用公共建筑;
2.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塔式住宅;
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4.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其他二类公共建筑;
5.建筑高度超过32米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和库房。
1.消防电梯设有前室。独立的消防电梯前室面积为:居住建筑的前室面积大于4.5平方米;公共建筑和高层厂(库)房建筑的前室面积大于6平方米。当消防电梯前室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为:居住建筑合用前室面积大于6平方米, 公共建筑和高层厂(库)房建筑合用前室面积大于10平方米。
2.消防电梯前室安装有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3.消防电梯轿厢内设有专用消防电话。
4.在首层电梯门口的适当位置设有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操作按钮一般用玻璃片保护,并在适当位置设有红色的“消防专用”等字样。
5.当正常电源断电时,非消防电梯内的照明无电,而消防电梯内仍有照明。
6.消防电梯前室设有室内消火栓。
当发生火灾时,受消防控制中心指令或首层消防队员专用操作按钮控制进入消防状态的情况下,应达到:
1.电梯如果正处于上行中,则立即在最近层停靠,不开门,然后返回首层站,并自动打开电梯门。
2.如果电梯处于下行中,立即关门返回首层站,并自动打开电梯门。
3.如果电梯已在首层,则立即打开电梯门进入消防员专用状态。
4.各楼层的叫梯按钮失去作用,召唤切除。
5.恢复轿厢内指令按钮功能,以便消防队员操作。
6.关门按钮无自保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