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电加热炉的操作人员,应经过电加热炉方面知识的培训,并经当地锅炉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发证。
第二条 电加热炉使用单位,必须制订电加热炉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包括电加热炉启动、运行、停炉、紧急停炉等操作方法和应注意事项。操作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三条 电加热炉范围内的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但法兰连接处不宜采用包覆措施。
第四条 电加热炉在点火升压过程中,应多次打开锅炉上的排气阀,以排净空气、水及有机热载体混合蒸汽。对于气相炉,当有机热载体的温度与压力符合对应关系后,应停止排气,进入正常运行。
第五条 有机热载体必须经过脱水后方可使用。不同的有机热载体不宜混合使用。需要混合使用时,混用前应由有机热载体生产单位提供混用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使用中的有机热载体每年应对其残碳、酸值、粘度、闪点进行分析,当有两项分析不合格或热载体分解成份的含量超过10%时,应更换热载体或对热载体进行再生。
第七条 电加热炉受热面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清洗,应将检查和清洗情况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八条 电加热炉安装或重大修理后,在投入运行前应由使用单位和安装或修理单位进行1.5倍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对于气相炉应按第15条进行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液压试验与气密试验时,当地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应派人参加。 第九条 锅炉房应有有效的防火和灭火措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