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8类。
(1)第l类 爆炸品
本类化学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受压、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
爆炸品按危险性分为5类,即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危险或较小抛射危险,或两者危险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非常不敏感的爆炸物质等。
(2)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本类化学品系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可分为易燃气体、不燃气体、有毒气体三类。
(3)第3类 易燃液体
本类化学品系指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已列人其它类别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
易燃液体按闪点分为三类,参见表2-1。
表2-1 易燃液体的分类
序号 |
分 类 |
闭杯闪点 /(℃) |
1 |
低闪点液体 |
<-18 |
2 |
中闪点液体 |
-18~23 |
3 |
高闪点的液体 |
23~61 |
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中,易燃液体是指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能产生易燃蒸气或薄雾,闪点低于45℃的液体。
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中,火灾危险性分类如表2-2。
表2-2 火灾危险性分类
序号 |
类别 |
名称 |
特征 |
1 |
甲A |
液化烃 |
15℃时的蒸气压力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
2 |
甲B |
可燃液体 |
甲A类以外,闪点<28℃ |
3 |
乙A |
可燃液体 |
闪点在28℃至45℃ |
4 |
乙B |
可燃液体 |
闪点在45℃至60℃ |
设计中的危险物料识别应着重于闪点低于45℃的易燃液体。
(4)第4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易燃固体系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品。
自燃物品系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
遇湿易燃物品系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
(5)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氧化剂系指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包括含有过氧基的无机物,其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导致可燃物的燃烧,与松软的粉末状可燃物能组成爆炸性混合物,对热、震动或摩擦较敏感。
有机过氧化物系指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或摩擦极为敏感。
(6)第6类 有毒品
本类化学品系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器官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某些器官和系统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固体LD50≤500mg/kg,液体LD50≤2000 mg/kg;经皮肤接触24h,半数致死量LD50≤1000mg/kg;粉尘、烟雾及蒸气吸入半数致死量LC50≤10mg/kg的固体或液体。
(7)第7类 放射性物品
本类化学品系指放射性比活度大于7.4×10Bq/kg的物品。
1Ci(居里)=3.7×10Bq(贝可勒尔)
(8)第8类 腐蚀品
本类化学品系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或液体。与皮肤接触在4h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或温度在55℃时,对20号钢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6.25mm/年的固体或液体。按化学性质可分为酸性腐蚀品、碱性腐蚀品及其他腐蚀品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