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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3C认证公告

2018/06/19102 作者:佚名
导读: 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现决定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见附件)。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14年9月1日起,委托

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现决定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见附件)。

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14年9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部分消防产品目录.doc

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

2014年1月28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15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详见附件),现予发布。

上述4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11号公告发布的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同时废止。

为配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有效实施,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实施规则要求制定相应的认证实施细则,在我委认证监管部备案后开展相关认证活动。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编号:CNCA-C18-01:2014)

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编号:CNCA-C18-02:2014)

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编号:CNCA-C18-03:2014)

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编号:CNCA-C18-04:2014)

(附件请从国家认监委网站下载)

国家认监委

2014年5月30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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