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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建筑业工伤保险规定出台实施

2015/04/07672 作者:佚名
导读:3月31日,记者从银川市人社部门了解到,《银川市建设业参加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今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3月31日,记者从银川市人社部门了解到,《银川市建设业参加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今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规定》对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缴纳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固定非固定用工均纳入保障

据了解,《规定》明确规定,在银川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建筑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用工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用工难以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单独管理。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将工伤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项目造价,并到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的社保部门申报,所缴工伤保险费应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建筑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专业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代扣代缴。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企业在开工前一次性向社保部门缴纳。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已在社保部门开设账户的,持劳动合同按实名制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对新录用的建筑工,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5日内进行备案缴费。

明确细化工伤保险待遇

当建筑工人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确认为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的施工企业负担。工伤认定时,提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以劳动合同为凭证确认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由人社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同时,《规定》对工伤保险待遇到也进行了明确细化。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建筑工人,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规定》明确规定,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工伤待遇以实际缴费基数计算;以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按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因工伤残1—4级的,根据伤残职工本人的意愿,可在申请核定待遇前选择保留劳动关系,定期领取工伤待遇;也可申请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一经选择不得变更。5—10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建筑工发生工亡的,根据其职工亲属的申请,可一次性领取或定期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未参保不予核发施工许可

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发生工伤事故的,《规定》明确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社保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已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偿还的依法追偿。

同时,要求住城与城乡建设部门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制度,向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及其医保经办机构提供辖区施工项目名单。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前置条件,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证明的项目,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建筑施工企业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责令限期参加,并自欠缴之日起,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同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最高3倍的罚款。

若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规定》实施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建筑工人,未超过《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且用人单位仍在银川市生产经营的,可按照该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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