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充电时间允许适当延长:(1) 电池存放时间超过3个月,充电时间可以为8小时(2) 环境温度持续超过30℃(86°F)或相对湿度持续高于80%,充电时间为8小时(3)如电池存放时间超过1年,充电时间可以为12小时(4)在充电行将结束时,应检查电解液的液位是否足够,必要时可加入正确比重(1:1.28)的标准电解液.
给电池充电时,应首先将电池过滤帽或排气孔盖打开,并检查电解液水位,需要时用蒸馏水调整.另外,为防止长期封闭使电池格中污气不能及时排放及避免水珠在单元格内侧顶壁上凝结,应注意将专门的通气孔打开,以方便空气适当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