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为满足面广量大的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解放以来,国家地震主管部门曾先后编制了四代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即1957年版《地震区划图》;1977年版<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年版《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和2001年颁发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适用范围为: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以及编制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土利用规划。建设工程应达到的安全程度一般采用超越概率来量化,后两版的区划图均采用了5O年超越概率10%的风险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