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 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 新建设施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5.1.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4 镀件镀层面积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1.5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7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5.3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3.1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GB/T16157执行。
5.3.2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7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8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