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火势在工业下水道内蔓延扩大,各生产车间、装置、单元、建构筑物、罐组、管沟及电缆沟等下水道出口处;工业生产装置内炉、塔泵、热交换设备等区的围堰下水道出口及下水道的支管与干管连接处均应设置安全水封井。油罐组的水封井应设在防火堤外。建筑物内由于防火防爆的要求不同而分隔开不同的房间时,每个房间的下水道出口应单独设置水封井。
如果总下水管道很长,每隔二百五十米就应设一水封井,水封深度不应小于0.25m,井上宜设通风设施,井底应设沉泥槽。
水封井以及同一管道系统中的其他检查井,均不应设在车行道和行人众多的地段,并应适当远离产生明火的场地。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