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78 年,日本便在其《内线规程》(JEAC8001-1978)第190 条明确要求建筑面积在150�以上的旅馆、饭店、公寓、集体宿舍、家庭公寓、公共住宅、公共浴室等地必须安装能自动报警的漏电火灾报警器。此规程为日本电气火灾的控制起了重要作用,电气火灾只占总火灾的2-3%(其人均用电量为我国的八倍)。
1991-2002 年全国公共聚集场所共发生特大火灾37 起,其中电气火灾17 起,约占46%,电气火灾大部分是由电气线路的直接或间接短路引起的,以2002 年度为例,鉴定火灾115 起,其中有95 起是由电气线路直接或间接短路造成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能准确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异常状态,能发现电气火灾的火灾隐患,及时报警提醒工作人员去消除这些隐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摘要)
11.2.7 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3、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5、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摘要)
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9.5.1 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9.5.2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9.5.2.1 探测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发出声光信号报警,准确报出故障线路地址,监视故障点的变化。
9.5.2.2 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信号存储时间不应少于12个月。
9.5.2.3 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并显示其状态。
9.5.2.4 显示系统电源状态
GB 1428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由以下部分组成:
― 第 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 GB 14287. 1- 2005
― 第 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 GB 14287. 2- 2005
― 第 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 GB 14287. 3- 2005
GB14287.2-2007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13955-200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
(剩余电流继电器装置的原理\实验方法\技术要求\安装使用都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