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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第二章工程保护

2018/06/1990 作者:佚名
导读: 第七条 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一)通江河道、秦淮河一级支流、滁河分洪河道及其一级支流:背水坡堤脚外10-20米;通湖河道:背水坡堤脚外10米。河道无堤防河段,按河口线外延12米或者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二)中型涵闸、泵站:上下游河道各200-500米,建筑物外缘起左右侧各50-200米。(三)小(1)型水库:大坝背水坡坝脚外50

第七条 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

(一)通江河道、秦淮河一级支流、滁河分洪河道及其一级支流:背水坡堤脚外10-20米;通湖河道:背水坡堤脚外10米。河道无堤防河段,按河口线外延12米或者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二)中型涵闸、泵站:上下游河道各200-500米,建筑物外缘起左右侧各50-200米。

(三)小(1)型水库:大坝背水坡坝脚外50-100米,大坝两端从坝端向外30-50米。溢洪闸不在上述范围的,溢洪道顶端两侧各15米。

(四)灌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5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1-3米。

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河道穿越城镇段的管理范围为背水坡堤脚外5米;无堤防的河段为河口线外延12米。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国有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是:

(一)河道:管理范围以外40米;

(二)中型涵闸、泵站:管理范围以外50米;

(三)小(1)型水库:管理范围以外300米;

(四)灌区:管理范围以外10米。

第九条 其他河道、沟渠、小(2)型水库、小型涵闸、泵站等国有水利工程以及非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划定。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立统一标志,明确管理和保护要求。

禁止破坏和擅自移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标志。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已征用或者划拨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

第十二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挖掘;

(二)擅自堆放、取土、采砂、埋设管线或者建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堤防边坡、平台以及沟渠内坡上进行影响堤防安全的垦植或者种植;

(四)损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五)在坝顶、堤顶、闸站交通桥行驶履带式机械、硬轮车或者超重车辆,在工程设计未考虑交通功能的坝顶、堤顶行驶机动车辆;

(六)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水域内炸鱼、毒鱼和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

(七)倾倒土石、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钻探、打井、采石、开矿等活动。

第十四条 列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水利工程,按照《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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