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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内容解读

2018/06/19132 作者:佚名
导读: 重大质量问题可要求赔偿此次示范文本中,进一步细化合同中对于拟购商品房所在项目内的相关基础设施设备、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约定,提示双方当事人实现明确约定交付时间、交付条件和违约责任。不同于老版,新版合同中,将基础设施设备分为"达到正常使用条件"和"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两类。并针对这两类设施分别增加了相应的违约条款。对于必须"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基础设施设备,如出卖人采取措施后仍无法达到使用

重大质量问题可要求赔偿

此次示范文本中,进一步细化合同中对于拟购商品房所在项目内的相关基础设施设备、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约定,提示双方当事人实现明确约定交付时间、交付条件和违约责任。不同于老版,新版合同中,将基础设施设备分为"达到正常使用条件"和"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两类。并针对这两类设施分别增加了相应的违约条款。对于必须"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基础设施设备,如出卖人采取措施后仍无法达到使用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注意到,在新的示范文本中,将房屋质量问题细划分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其他质量问题"、"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四类主要问题,并分别设置了违约责任的条款,对于房屋主体结构、地基基础不合格,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属于房屋重大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可以要求出卖人给予赔偿。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房屋质量问题,如经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增加了"及时更换、重作、修理"的处理方式。

卖房需对三种情形进行承诺

为保证出卖人对所售房屋享有合法权利,避免出现"一房两卖"的情况,新示范文本将"房屋权利状况承诺"单独列为一条,要求出卖人对房屋权属的合法性、不存在一房两卖、不存在司法查封和限制转让三种情形进行承诺,并提出,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不能完成登记备案或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条款。

增加"预告登记"约定

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加"预告登记"的相关约定,对买受人进行此项权利的提示,增加了"出卖人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办理完毕不动产转移登记备案手续,买受人可自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约定,有利于区分买卖双方对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另外,针对实际生活中出现的不收房而导致的延期交付责任不该由谁承担的问题,新示范文本增加查验房屋合格后再交房的合同条款,改变了长期以来的交房验收的交易惯例。

出卖人有信息保密义务

看过房或买过房的人都有此经历,登记了一次信息后,就会频繁受到电话骚扰。信息保护对于买房人正变得日益重要。新示范文本增加买受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这将利于有效保护买受人个人隐私不受披露或者非法使用,最大限度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新版合同更利于买房人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孟丽娜律师表示,虽然合同示范文本无法律强制性,合同成立与生效与当事人是否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无直接关系,但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针对商品房交易市场中出现的一些亟须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设计了大量提示性条款,有利于平衡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矫正因交易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不对等而造成的利益失衡,尤其更有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网签途径

据了解,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已通过首都之窗、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公布,购房人可从网上查阅、下载。北京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自2017年1月1日同步更新签约模版,合同当事人使用新的合同示范文本进行网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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