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住宅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在城市的小区住宅楼以及商业写字楼,涉及到公共住宅安全因素,按照装修管理方面的法规来说,房管局明确不能随意变更房屋主体结构。
在偏远地区或者农村,由于涉及到大量自建房,或者非公共住宅,在保证安全以及不违背当地房屋主管单位规定的前提下,在咨询房屋改造专家后,确定是否修改房屋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