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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灯应用

2018/06/19120 作者:佚名
导读:消防应急灯具属建筑防火构配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标志灯,也称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其主要作用是在火灾时正常照明系统不能再提供照明的情况下,为人员安全疏散、特殊岗位坚持工作以及灭火救援行动提供保障,设置的最基本要求是建筑内的人无论处于任何公共部位都可以通过借助一定的照度容易地识别安全出口的位置及规定的疏散路线。大量的火灾案例表明,公共建筑由于安全疏散设施设置不合理或疏散

消防应急灯具属建筑防火构配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标志灯,也称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其主要作用是在火灾时正常照明系统不能再提供照明的情况下,为人员安全疏散、特殊岗位坚持工作以及灭火救援行动提供保障,设置的最基本要求是建筑内的人无论处于任何公共部位都可以通过借助一定的照度容易地识别安全出口的位置及规定的疏散路线。大量的火灾案例表明,公共建筑由于安全疏散设施设置不合理或疏散不畅,人员在火灾中不能正确的发现或识别安全出口所处位置,是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消防应急灯具在火灾中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笔者结合多年工作实际,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的相关规定,就消防应急灯具在建筑中的应用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消防应急灯具的设置范围。

《建规》第11.3.1条规定: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4、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建规法》第11.3.4条规定: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建规法》第11.3.5条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建规》将消防应急灯具的设置单独列为一个章节进行了全面规范,与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相比,明显扩大了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设置范围,突出了消防应急标志灯设置的强制性,如规定普通的民用建筑(除住宅外)、厂房(仓库)的规定部位均应设置消防应急灯具,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除丁戊类以外的厂房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门等部位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建筑和地下(半地下)商店及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等建筑增设地面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然而,许多设计单位对规范理解不够、执行标准不严,擅自降低标准设计,往往只重视了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公共建筑消防应急灯具的设计问题,对于多层工业厂房(仓库)、普通的公共建筑消防应急灯具不予设计,尤其是对增设地面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不能严格执行,认为设不设无所谓。一些消防监督机构建审人员在审核消防设计时,由于认识上的误区和对规范理解程度上的差异,把关不严,致使许多工程消防应急灯具未设置或设置不到位,致使工程留下了“先天性”的火灾隐患。

因此,设计单位和消防监督机构应高度重视消防应急灯具的设计问题,要组织人员加强对规范的学习和理解,加大对规范的宣贯力度,提高理论水平。只有设计到位,审核把关严格,才能确保消防应急灯具在火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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