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要求
(一)资质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要求,工程勘察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勘察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勘察工作,对勘察质量负责。
(二)勘察深度
1.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查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2.作为矿山建设工程设计依据的地质勘察报告应达到勘探阶段水平。勘探阶段应详细查明矿区水文地质和过程地质条件、评价地质环境,为矿床的技术经济评价和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及设计提供依据。
3.在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复杂地区建设矿山,如勘探阶段工作不能满足要求,应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性地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勘探。
(三)勘查工作实施与要求
工程勘察单位应确保仪器设备完好、符合规程要求。
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的追记和补记;勘察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必须整理编目,归档保存。
勘察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勘察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合同的规定。
工程勘察文件应准确反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形地貌状况,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四)质量监督
工程勘察文件应经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发现勘察质量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