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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消防工作实施细则建筑结构

2018/06/19135 作者:佚名
导读: 第四条新建化学工厂的厂址,应当由市、县全面规划,统一安排,禁止在市区、居民点和风景区内设置;对已建立在市区、居民点和风景区内的化学工厂,应当结合城市的改建、扩建,逐步予以迁移。第五条化学工厂区的平面布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与其他车间、职工住宅、办公室等建筑,一般应当保持五十公尺以上的安全距离;(二)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与车间、办公室、职工住宅,一般应

第四条新建化学工厂的厂址,应当由市、县全面规划,统一安排,禁止在市区、居民点和风景区内设置;对已建立在市区、居民点和风景区内的化学工厂,应当结合城市的改建、扩建,逐步予以迁移。

第五条化学工厂区的平面布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与其他车间、职工住宅、办公室等建筑,一般应当保持五十公尺以上的安全距离;

(二)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与车间、办公室、职工住宅,一般应当保持一百公尺以上的安全距离;

(三)试验室、化验室应当单独设置,并与主要车间、锅炉房、变电间、高压线保持二十公尺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六条化学工厂的易燃、易爆车间,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芦席或草席搭盖;烘房、锅炉房应当单独建筑,建筑材料不得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第七条设计部门在设计化学工厂的时候,必须贯彻以上各项要求,并应取得县、市以上公安部门的审查同意。

第八条非化学工厂所办的化工子厂,亦须遵守本条文的规定,厂址一般不得设在母厂厂区或靠近居民住宅。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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