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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消防工作实施细则​奖惩办法

2018/06/1996 作者:佚名
导读: 第二十九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论集体或个人,经群众评议,领导批准,给予表扬奖励:(一)模范地遵守各项防火制度,带头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并有显著成绩者;(二)积极学习消防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成绩优异者;(三)积极进行消防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对改进消防工作、促进生产有一定贡献者;(四)及时发现火患,采取先进防火措施有一定成绩者;(五)英勇地扑救火灾,对保卫工厂安全有一定贡献者。第三十条凡有

第二十九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论集体或个人,经群众评议,领导批准,给予表扬奖励:

(一)模范地遵守各项防火制度,带头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并有显著成绩者;

(二)积极学习消防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成绩优异者;

(三)积极进行消防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对改进消防工作、促进生产有一定贡献者;

(四)及时发现火患,采取先进防火措施有一定成绩者;

(五)英勇地扑救火灾,对保卫工厂安全有一定贡献者。

第三十条凡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应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并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防火制度和违章操作不听劝阻者;

(二)因麻痹大意、玩忽职守或违反防火制度而造成火灾事故者;

(三)造成火警事故隐瞒不报者。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将防火安全列为评比竞赛内容之一,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必须做到生产好、安全也好;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应及时奖励和表扬,对忽视安全的,应及时批评处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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