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3.2 自制件经检验合格、外协件、外购件具有合格证或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装配。
3.3 装置的防护袋、送气管的材料应符合MT 113的规定。
3.4 装置配有口罩时,口罩用材料应符合GB 2626的规定。
3.5 装置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3.6 装置的外表面应光滑、无毛刺,表面涂、镀层应均匀、牢固。
3.7 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
3.8 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3.9 避灾人员在使用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
3.10 装置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MPa,在0.3MPa压力时,每个装置的排气量应在100~150L/min范围内。
3.11 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d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