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广应用钢筋防腐先进技术,保证钢筋环氧树脂涂层的制作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参考了美国ASTM A775M-95a、ASTM A934M-95、英国BS7295:1992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14654(1995工作草案)等标准有关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编制的。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标准的附录,附录C和附录D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工程处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天津市轧二制钢有限公司、广东省海丰宏利环氧涂层钢材加工厂、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和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陶学康、史志华、徐言忠、杨万里、徐有邻、李东、何德湛。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环 氧 树 脂 涂 层 钢 筋 JG 3042-1997
Epoxy resin coateel bars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环氧树脂涂层钢筋的产品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涂层修补以及包装、标志、搬运和堆放。
1.2 本标准适用于在工厂生产条件下,用普通带肋钢筋和普通光圆钢筋采用环氧树脂粉末以静电喷涂方法生产的环氧树脂涂层钢筋。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8923-88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夕锈等级
GB/T1768-79(89) 漆膜耐磨性测定法
GB50152-92 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
SYJ37-89 管道防腐层阴极剥离试验方法
SYJ39-89 管道防腐层化学稳定性试验方法
SYJ40-89 管道防腐层抗冲击性试验方法(落锤试验法)
SYJ0063-92 管道防腐层检漏试验方法标准
SYJ0066-92 管道防腐层厚度的无损测量方法标准(磁性法)
3产品型号
3.1 环氧树脂涂层钢筋的型号由名称代号、特性代号、主参数代号和改型序号组成,并按下列顺序排列:
GHT · △ -- □ □
改型序号:用A、B、C···表示
主参数代号:钢筋直径,mm
特性代号:原钢筋代号
名称代号:环氧树脂涂层钢筋
3.2 产品型号示例
示例1:用直径为20mm、强度等级代号RL335热轧带肋钢筋制作的环氧树脂涂层钢筋,其产品型号为"GHT·RL335-20"。
示例2:用直径为20mm、强度等级代号RL335热轧带肋钢筋制作的环氧树脂涂层钢筋,在第一次变型更新后,其产品型号为"GHT·RL335-20A"。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10-08批准 1997-12-01实施
JG 3042 –1997
4.技术要求
4.1材料
4.1.1 用于制作环氧树脂涂层的钢筋,其质量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却其表面不得有尖角、毛刺或其他影响涂层质量的缺陷,并应避免油、脂或漆等的污染。
4.1.2 环氧涂层材料必须采用专业厂家的产品,其性能应符合附录C中C1的规定。
注:涂层钢筋生产厂家应向用户提交有关涂层材料的书面的合格证,说明在全部定货中所用每批涂层材料的编号、数量、生产厂家及厂址、生产日期以及涂层材料的性能等。
4.1.3 涂层修补材料必须采用专业厂家的产品,其性能必须与涂层材料兼容、在混凝土中呈惰性,且应符合附录C中C1的规定。
注:涂层钢筋生产厂家应向用户提交涂层修补材料。
4.2涂层制作
4.2.1 在制作环氧树脂涂层前,必须对钢筋表面进行净化处理,其质量应达到GB8923-88规定的目视评定除锈等级Sa2.5级,并应根据附录A的要求,对净化后的钢筋表面质量进行检验,对符合要求的钢筋方可进行涂层制作。
4.2.2 应使用专用设备对净化处理后的钢筋表面质量进行检测。净化后的钢筋表面不得附着有氯化物,表面清洁度不应低于95%;净化后的钢筋表面应具有适当的粗糙度,其波峰至波谷间的幅值应在0.04~0.10之间。
4.2.3 涂层制作应尽快在净化后清洁的钢筋表面上进行。钢筋净化处理后至制作涂层时的间隔时间不宜超过3h,且钢筋表面不得有肉眼可见的氧化现象发生。
4.2.4涂层应采用环氧树脂粉末以静电喷涂方法在钢筋表面制作,并根据涂层材料生产厂家的建议对涂层给予充分养护。
4.3 涂层要求
4.3.1 固化后的涂层厚度应为0.18mm~mm。在每根被测钢筋的全部厚度记录值中,应有不少于90%的厚度记录值在上述范围内,且不得有低于0.13mm厚度记录值。
注:对涂层厚度的要求,不包括由于涂层缺陷或破损而修补的区域。
4.3.2 养护后的涂层应连接,不应有空洞、空隙、裂纹或肉眼可见的其它涂层缺陷;涂层钢筋在每米长度上得不偿失微孔(肉眼不可见之针孔)数目平均不应超过三个。
4.3.3 涂层钢筋必须具有良好的可弯性。在涂层钢筋弯曲试验中,在被弯曲钢筋的外半圆范围内,不应有肉眼可见的裂纹或失去粘着的现象出现。
4.3.4 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环氧树脂钢筋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涂层厚度的检验,可按照SY0066规定的方法对涂层的厚度进行量测:每个厚度记录值为三个相邻肋间厚度量测值的平均值:应在钢筋相对的两侧进行量测,且沿钢筋的每一侧至少应取得5个间隔大致均匀的涂层厚度记录值。
5.2 涂层连续性的检验,可按照SY0063中"方法A"对涂层的微孔数量进行测定。
5.3 涂层可弯性的检验,应采用"弯曲试验机"进行。试验样品应处于20℃∽30℃平衡状态;应将试验样品的两纵肋(变形钢筋)置于与弯曲机上的心轴半径相垂直的平面内,以均匀的且不低于8r/min的速率弯曲涂层钢筋,弯曲角度为180度(回弹后);对于直径d不大于20m的涂层钢筋,应取弯曲直径为不大于4d;对于直径d大于20mm的涂层钢筋,应取弯曲直径不大于6d。
6 检验规则
JG 3042 ----1997
6.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形式检验。
6.1.1 出厂检验
6.1.1.1 出厂检验可由生产厂家的质量检验部门在日常生产中进行;也可以由用户指定的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生产厂家的质量检验部门或第三方代理机构应出具每批产品的检验报告,作为该批产品出厂的质量依据。
注:当用户指定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出厂检验时,生产厂家的质检部门仍应对产品进行检验。
6.1.1.2 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应包括涂层的厚度、连续性和可弯性的检验等。
6.1.2 型式检验
6.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工艺等有较大改变时;
b) 生产设备改造后或生产过程中设备发生较大故障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检验时。
6.1.2.2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应包括磨砂介质-钢丸的级配及氯化物含量的检验、净化处理后钢筋表面质量的检验、涂装前钢筋表面温度的检验、涂层的厚度、连续性和可弯性的检验等。
6.2 批量划分与试样数量
6.2.1 钢筋应分批进行检验。每一检验批由同一条生产线在不超过4h且不间断的生产过程中生产出的同一尺寸的钢筋组成。
6.2.2 每一检验批钢筋的试验样品应在生产线上随机抽取,其数量可按下列要求确定:
a) 涂层厚度的检验应至少两根;
b) 涂层连续性的检验应至少两根;
c) 涂层可弯性的检验应至少一根。
6.3 判定规则和复验
6.3.1 涂层钢筋的涂层厚度、连续性和可弯性的检测结果应记录于附录B所示的检测记录表中。
6.3.2 当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试样所代表的检验批环氧涂层钢筋为合格产品。
6.3.3 当检验中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的检验项目时,应在同一检验批钢筋中,随机抽取双倍数量的试样,对该项目进行重复检验。如重复检验的结果全部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该检验批环氧涂层钢筋仍为合格产品。
6.3.4当对检验批钢筋重复检验的结果仍至少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时,该检验批环氧涂层钢筋为不合格产品。
7 涂层修补
7.1 当涂层有空洞、空隙、裂纹及肉眼可见的其它缺陷时,必须进行修补。允许修补的涂层缺陷的面积最大不超过每0.3m长钢筋表面积的1%。
7.2 在生产和搬运过程中造成的钢筋涂层破损,应予以修补。
7.3 当涂层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受到剪切、锯割或工具切断应予修补。
7.4 当涂层和钢筋之间存在不粘着现象时,不粘着的涂层应予以除去,影响区域应被净化处理,再用修补材料修补。
7.5 涂层修补应按照修补材料生产厂家的建议进行。
注:在涂层钢筋经过弯曲加工后,若加工区段仅有发丝裂缝,涂层和钢筋之间没有可察觉的粘着损失,可不必修补。
JG 3042 ----1997
8 包装、标志、搬运和堆放
8.1 涂层钢筋产品应采用具有抗紫外线照射性能的塑料布进行包装。
8.2 涂层钢筋包装应分捆进行,其分捆应与原材料进厂时一致,但每捆涂层钢筋重量不应超过两吨。
8.3 每捆涂层钢筋除应保留原钢筋的标志内容外,尚应标志出涂层钢筋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名称及代号等,并做出合格标记。
8.4 涂层钢筋的吊装应采用对涂层无损伤达的绑带及多支点吊装系统进行,并防止钢筋与吊索之间及钢筋与钢筋之间因碰撞、摩擦等造成的涂层损坏。
8.5 涂层钢筋在搬运、堆放等过程中,应在接触区域设置垫片;当成捆堆放时,涂料层钢筋与地面之间、涂层钢筋与捆之间应用垫木隔开,且成捆堆放的层数不得超过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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