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管材及管件应有技术说明书(样本),说明书至少应包括下列技术内容:
a) 用户安装使用:1) 适应介质(燃气及冷、热水等)条件;2) 适应环境温度及安装条件限制;3) 维护及维修;4) 其他事项。
b) 产品技术参数:1) 材料牌号和代号;2) 公称尺寸(通径)、外径或内径、公称压力和公称壁厚;3) 产品标记及执行标准;4) 其他事项。
5.1.2 管材及管件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管材及管件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管材及管件的连接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连接性能至少应包括1.5倍设计压力的强度试验和1.0倍设计压力的严密性试验,试验条件及试验压力应符合CJJ94的规定;
b) 采用镀锌钢管螺纹连接时,应采用符合GB/T3091规定的热浸镀锌钢管,宜采用加厚钢管;
c) 采用软管连接时,接头的形状及尺寸应与软管的尺寸匹配。其拉拔(拔脱)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1.3 燃气管材及管件的耐用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与燃具连接的软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宜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燃具判废年限应符合GB17905的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燃具连接用软管应及时更换;
b) 其他燃气管材及管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GB50494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5.1.4 管道系统的管道连接、管材和管件防腐、管道性能(运行压力、气密性、使用年限、冷热补偿、防沉降、防地震、防雷和防静电等)应符合GB50028、GB50494和CJJ94的规定。
5.2.1 燃气调压装置、计量装置和阀门应有技术说明书(样本),说明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用户安装使用:1) 适应燃气类别;2) 适应环境温度及安装条件限制;3) 维护及维修。
b) 产品技术参数:1) 产品型号、标记及执行标准;2) 产品结构、材料尺寸和性能;3) 连接尺寸、进出口工作压力和工作温度。
5.2.2 燃气调压装置、计量装置和阀门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使用年限宜在10年以上。
5.2.3 燃气调压装置的进出口压力及流量应与使用条件匹配,调压装置中超压、欠压防护装置的性能和设置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使用条件变化后,出口压力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海拔高度升高后,调压装置的出口压力应相应提高,其提高值可参照附录A 规定的燃具额定压力和调压装置至最远燃具的总压力降确定;
b) 用户燃气改为用代用气(燃气华白数变化)后,调压装置的出口压力应相应改变,其改变值应依据燃具额定压力(如10T天然气Pn=2.5kPa)和调压装置至最远燃具的总压力降确定;
c) 调压装置的出口压力调整后,应满足燃具额定压力和燃具额定热负荷的需要。
5.2.4 燃气计量装置的进出口压力及流量范围应与使用条件匹配,远传表、智能表的性能和设置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计量装置的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家用燃气表的流量应依据用户所有用气设备同时使用时的总额定热负荷并通过计算确定,当用户安装一台灶具和一台热水器,并同时使用时的总额定热负荷宜取(25~30)kW(采暖除外);
b) 商用燃气表的流量应依据燃具台数和同时工作系数确定。
5.2.5 燃气阀门宜采用快速切断式球阀,阀门过流切断装置和泄漏显示装置的性能和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阀门的结构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阀门的公称尺寸DN 和公称压力PN 应与管道匹配;
b) 燃具前的阀门出口为软管插入式接头时,其接头的形状及尺寸应与软管匹配,其拉拔(拔脱)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