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原则是,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的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乱采滥挖。因地制宜地确定并控制矿区的最低开采规模。对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要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保证矿产资源规模开采、集约利用。对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显著不协调、资源破坏浪费严重的生产矿山,限期按照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要求,统一规划,整改联合,走规模化、集约化生产之路。根据中国矿业联合会专家的研究成果和提出的建议,国土资源部即将出台矿山最小开采规模,以此作为在矿产资源领域进行宏观调控的一项政策措施。其中,将锰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定为2万吨矿石量/年。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依法实行有计划的开采,并实行特殊的保护措施。 一方面,国家对当前尚不能经济地开发利用的大中型低品位贫矿或难选冶矿床,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不得进行破坏性开采;而在另一方面,对于在生产矿山,国家还是要求并鼓励企业尽可能多地开采和利用低品位的贫矿资源以及难采难选矿资源,使得宝贵的矿产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伴共生矿产的综合利用水平必须达到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要求。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国家将限期进行整改;因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过低而造成资源严重浪费的,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以必要的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在购买锰矿矿权时,要特别注意了解矿床的可选性。切记将目前技术经济条件下选矿技术不过关的呆矿买到手里。国家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资源利用的技术水平,研究开发矿产品深加工技术、贫矿和难选冶矿利用技术及节能降耗技术,支持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特别是深部采矿与低品位、难选冶矿石的开发利用等问题的科技攻关。目前,锰矿深部采矿与低品位、难选冶矿石的开发利用等问题已经纳入国家发改委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支撑技术目录。
4、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政策
国家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利用多种矿产伴共生的综合性矿床的,例如锰与铅锌共生,银与锰共生,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伴共生矿产综合开发利用的措施。鼓励矿山企业开展对"三废"综合利用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发展矿产品深加工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技术,节能、节材、节水、降耗技术和工艺,降低资源消耗水平。实现了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根据其综合利用的具体情况,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政策优惠。如对伴生矿产有效实施综合利用的,对尾矿和废弃围岩实施再选与二次利用的,可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与资源补偿费。目前,国家已将低品位钴锰共生矿的矿浆电解技术纳入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支撑技术目录。
5、越来越严格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政策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改善矿区生态环境状况,逐步建立环保型企业。国家对矿山环境的保护实行一票否决制。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重要风景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采矿;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采矿;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采矿;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严格控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内采矿;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内内采矿。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研究论证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或减少对大气、水、耕地、草原、森林等的不利影响和破坏,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依法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购买矿权前必须全面了解国家矿山环保的有关政策,切记将不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呆矿买到手里。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义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国家有关部门将会依法查处,并强制其限期整改、达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于赔偿。对矿山造成的"三废",必须进行综合治理、综合利用;对矿山开发造成的滑坡、泥石流、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水源枯竭、水质恶化、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加强预防、监测,及时组织治理。国家保护生态、保护环境的政策将向矿业企业提出愈来愈严格的环保要求。国家要求有关执法坚决执行环境保护的一票否决制,并号召矿山企业努力打造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山已日益成为中央政府决策层和矿企高管的共识。去年年底在南宁召开的2008年中国矿业循环经济论坛上,由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国铝业公司、首钢矿业公司等矿山企业和单位共同倡导发起和制定的《绿色矿山公约》(草案),将作为矿山企业开展行业自律的基础。这无疑将对锰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6、不断调整中的矿产品进出口财税政策
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我国政府就制定了"积极支持、适当扩大国内紧缺资源产品,特别是初级产品的进口;限制国内紧缺资源产品特别是紧缺大宗资源产品的出口,要求逐步减少初级产品的出口,有些还要禁止出口"的矿产品进出口政策。就锰矿产品而言,主要体现在积极支持、适当扩大锰矿石进口,限制锰的初级产品出口上。为了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我国政府搞了几次主动降税,将锰矿石的进口关税降到了零;另一方面,在入关之后,又积极对锰的初级产品出口政策进行调整,从2004年起,将包括电解锰、锰铁、硅锰铁在内的铁合金的出口退税率由17%降到8%,从2005年起,干脆取消了铁合金的出口退税政策。与此同时,为了遏制铁合金等一类高耗能、高污染的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国家对锰铁、硅锰铁的出口分别加征了5%的出口关税。随着能源原材料紧张形势的不断发展,国家对电解锰、锰铁、硅锰铁的出口关税后来都增加到了20%。据了解,有关部门至少在目前还没有下调包括电解锰、锰铁、硅锰铁在内的铁合金出口关税的意向。为了切实贯彻和落实中央确定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堵塞出口环节存在的漏洞,2005年5月和8月,国家又先后将铁矿石和铁合金矿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完全取消了这类产品进料加工的优惠政策。当然,国家目前对加工程度较深的锰产品的出口还是支持和鼓励的。例如,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最近一次对出口关税的调整就将硅锰钢热轧盘条、其它硅锰钢的条和杆原来所征5%的出口关税给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