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920-1996)规定:方便面和面条,最大使用量0.2g/kg;固体饮料,0.5g/kg;果酱,1.0g/kg。
(2)FAO/WHO规定:可单独使用或与其他增稠剂合用。罐装磨菇、芦笋、青豆、青刀豆和蜡豆及甜玉米、胡萝卜,使用量10g/kg,当含有奶油或其他脂肪和油时;发酵后经热处理的调味酸奶及其制品,10g/kg;罐装沙丁鱼和沙丁鱼类产品,20g/kg(仅用于填料中);补充代乳品,25g/kg(单用或与乙酰化磷酸双淀粉合用,仅用于水解蛋白或氨基酸为基料的产品中);罐装婴儿食品,60g/kg;婴儿代乳品,5g/kg;大豆型产品,25g/kg(以氨基酸或水解蛋白质为基料的产品);罐装鲐鱼和竹荚鱼,60g/kg(仅用于填料);肉汤和清肉汤、速冻鱼条和鱼块(仅指用面包粉或面拖料包裹的),以GMP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