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方案》的通知
江苏、湖北、陕西、甘肃、宁夏省(自治区)水利厅、国土资源厅,长江水利委员会:
开展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是落实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重要举措。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有关要求,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研究制定了《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为切实做好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请各试点省(区)和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抓紧成立由省级政府领导牵头,水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和试点地方政府领导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相关部门和地方责任分工,全面组织实施好试点工作。请各试点省(区)和单位于2016年12月15日前将成立领导小组的文件抄送水利部、国土资源部。
二、编制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实施方案。请各试点省(区)水利厅会同国土资源厅,按照《试点方案》有关要求,抓紧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由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会同试点省(区)人民政府联合审批。丹江口水库试点实施方案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编制,由水利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审批。请试点省(区)和单位于2017年1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送水利部、国土资源部。
三、强化支撑保障,按期完成试点任务。请各试点地区强化支撑保障,根据试点工作需要,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业务保障,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探索创新、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试点任务,努力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改革经验,发挥试点的引领示范作用。试点工作中遇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请试点地区和单位每季度及时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水利部、国土资源部。
附件: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方案
水利部 国土资源部
201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