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产品不属于机械指令之范围?
依指令之规定,下列各项机械不属于本指令之范围(Article):
1,由机械制原厂家提供的用来替代机械上相同元件的安全元件;
2,公共场所或游乐场用的特殊设备;
3,为核能用途而特别设计的机械设备,如发生故障会导致放射性物质泄露;
4,武器,包括枪械;
5,以下所列的运输类设备:
由 2003/37/EC 指令所覆盖的农业和林业用的拖拉机,安装在拖拉机上的设备除外;
由 70/156/EEC 指令所覆盖的机动车辆及其挂车,车辆上安装的机械设备除外;
由 2002/24/EC 指令所覆盖的两轮或三轮摩托车,车上安装的机械设备除外;
航空、水上及轨道交通工具,安装在其上的机械设备除外;
6,远洋和近海船只及安装在其上的设备;
7,军用及警用的机械设备;
8,科研用的实验室安装的临时机械设备;
9,采矿用的卷扬机;
10,演出时用来移动演员的设备;
11,由 73/23/EEC 指令(该指令目前的最新适用版是 2006/95/EC)所覆盖的电气设备,如:
家用电器;
音视频设备;
信息技术设备;
日常办公用设备;
低电压开关及控制设备;
电动机;
12,以下所列的高电压机械设备
开关及控制设备;
变压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