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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报告编审

2018/06/19108 作者:佚名
导读: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现场实施结束后六十日内,就审计实施情况和审计结果向局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不得隐瞒不报。第三十条 本阶段审计组长的职责:1、组织审计组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进行集体讨论,并指定专人做好记录;2、草拟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3、将《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日记、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处长的审核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现场实施结束后六十日内,就审计实施情况和审计结果向局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不得隐瞒不报。

第三十条 本阶段审计组长的职责:

1、组织审计组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进行集体讨论,并指定专人做好记录;

2、草拟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

3、将《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日记、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处长的审核意见,连同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目录一并送交法规科由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4、根据复核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5、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连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将《送达回证》交被审计单位签收。

6、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内容存有异议,应当指派审计组成员进一步取证、核实,必要时修改或调整审计报告;

7、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交由主管领导审定。

第三十一条 本阶段审计组成员的职责:

1、参与讨论和确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

2、必要时进行补充查证或核实;

3、完成审计组长指派的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阶段处长的职责:

1、参与审计组的讨论,并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提出具体要求;

2、审核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是否正确,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本阶段主管领导的职责:

1、督促、检察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并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质量提出总体要求;

2、检查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查证工作及其结果;

3、审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四条 本阶段局长的职责:

1、审定签批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

2、审定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交的重大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阶段复核人员的职责:

1、收到复核材料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2、对复核意见负责,如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其他复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审计组限期补正;

3、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4、复核结束后将《复核意见书》连同复核材料退还审计组。

第三十六条 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要求:

1、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应和〈〈审计实施方案〉〉的范围、目标一致,并均应附有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

2、当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涉及到对个人的定性和评价时,应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同时涉及多个征求意见对象,应当分别征求,并只对所涉及的内容征求意见;

3、审计评价应当客观、公正、准确且有充分依据;

4、审计建议应当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5、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予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修改。与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同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应有单位负责人签章和单位盖章,其他所有附后的书面材料均应有单位盖章。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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