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以来建筑等级制度是通过营缮法令和建筑法式相辅实施的。营缮法令规定衙署和第宅等建筑的规模和形制,建筑法式规定具体做法、工料定额等工程技术要求。财力不足者任其减等建造,僭越逾等者即属犯法。《唐律》规定建舍违令者杖一百,并强迫拆改。如被指为摹仿宫殿者,就会招来杀身之祸。即使在朝政混乱之际,逾制也会受到舆论谴责;因建筑逾制而致祸的,代不乏人。《春秋》中多处讽刺诸侯、大夫宫室逾制。汉代霍光墓地建三出阙,成为罪状之一。东晋王、北魏李世哲建屋逾制受到指责。南宋初秦桧企图以舍宅逾制陷害张浚。清和事败后,因其宅内建楠木装修和园内仿建圆明园蓬岛瑶台而被定为僭拟宫禁之罪。
在现存古建筑中,依然可见上述建筑等级制度的影响。北京大量四合院民居均为正房三间,黑漆大门;正房五间,是贵族府第;正房七间则是王府。江南和西北各城市传统住宅多涂黑漆。这些都是受明代以来建筑禁令所限的遗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