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50年代开始以经援形式向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出口成套设备,主要是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的设备如轻纺、医药等。70年代开始以贸易形式出口纺织机械,到80年代成套设备出口迅速增长,涉及到轻纺、建材、能源、化工、采矿设备等诸领域。输往国家也从非洲、中东扩展到南亚、东南亚等,个别设备已打入发达国家。其贸易形式也由单一经援拓展为贸易、经援、合作建厂、独资建厂及承包工程等。
这两类产品检验依据较齐全,其组成单元多为定型设备,检验检疫部门也制订了部分检验规程,检验工作有章可循。尚未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
的其他成套设备如建材机械、化工设备等。其组成单元除通用机械外多为专用机械和非标设备,检验依据较繁杂,按规定经援项目、CISS业务、国外委托业务、凭检验证书结汇的项目及供货部门申请检验的项目,都须进行检验。从整体看成套设备技术含量高,有的属专利技术,牵涉面广,供货厂家多而参差不齐。要做到配套性、一致性、整体性而使成套设备符合合同要求,需做大量的前期工作和细致的检验工作。
对成套设备及其单元产品的质量、规格、型号、数量(或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等依据有关规定实施检验。对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必须凭证报验。
成套试车: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成套设备应生产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指标以及有关应保证的技术指标等。
部分联试: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生产工艺对试车部分的要求指标以及有关应保证的技术指标等。
单元检验:
1) 通用机械和定型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有质量分等标准或规定的按一等品掌握)。
2) 专用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
3) 非标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制造与验收技术条件。
以上所列标准低于对外合同约定的检验依据的,按合同约定的检验依据掌握。
成套设备的独立单元产品一般实施产地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应在厂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
1)以定型设备为主组成的成套设备,如发电设备、纺织机械等按有关规定抽样检验,其检验方式分为检验检疫机构自行检验和与供货单位共同检验。
2)以非标准设备为主组成的成套设备,如建材机械、化工设备,等实施逐单元检验,其检验方式由检验检疫机构牵头,外贸部门、设计单位和生产厂参加的共同检验。
生产厂在生产出口成套设备时必须按照商检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掌握,订货时应明确电源电压和周波、设备规格、技术参数;除订购主机外,还需订购相适应的辅助机械及合同规定的备品、备件、器材及专用工具以确保安装、调试及保证期内生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