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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速查手册序言

2018/06/1999 作者:佚名
导读:建筑规范、法规对从事建筑工作的相关人员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并贯穿了建筑工程中从设计到施工的全过程。因此掌握并熟练运用规范、法规对建筑工作人员是非常有必要的。 建筑工程设计中需要查阅大量的规范,在面对各种繁杂的规范、法规条文时,建筑设计人员会感到茫然,常会为查找相关的设计依据而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在这些繁杂的规范、法规中,有一些是必须要遵守的强制性条文,因此,有必要将常用的建筑设计规范、法规

建筑规范、法规对从事建筑工作的相关人员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并贯穿了建筑工程中从设计到施工的全过程。因此掌握并熟练运用规范、法规对建筑工作人员是非常有必要的。

建筑工程设计中需要查阅大量的规范,在面对各种繁杂的规范、法规条文时,建筑设计人员会感到茫然,常会为查找相关的设计依据而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在这些繁杂的规范、法规中,有一些是必须要遵守的强制性条文,因此,有必要将常用的建筑设计规范、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文进行系统的归纳和分类,以便读者使用。

强制性条文为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强制性条文的执行,从技术上确保了建设工程质量,也是推进工程建设的标准体系改革所迈出的关键的一步,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规范建筑市场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关于强制性条文、条文说明及强制性条文中的“注”说明如下。

(1)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才能被列为强制性条文。

(2)强制性条文应是整条或整款。整条或整款中不得同时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技术规定。

(3)强制性条文中引用其他标准,仅表示在执行该强制性条文时,必须同时执行被引用标准的有关规定。

(4)如果非强制性条文引用了强制性条文,则被引用条文内容仍为强制性。如果强制性条文引用了其他标准,则按照该强制性条文的适用范围进行执行时,该内容为强制性,必须同时执行被引用标准的有关规定。但是,强制性条文不得引用本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避免将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内容一并强制。

(5)强制性条文中“注”的内容与正文有同等效力,如果“注”的内容不具有规定性,则列在条文说明中。

(6)强制性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书对现行最新的170余种建筑设计相关标准规范进行了分类整理和重新编排,将建筑设计中国家强制要求执行的强制性条文汇集在一起,便于设计、施工和监理人员快速查询和使用。本书主要包括总体设计、抗震设计、防火设计、防水设计、结构设计、建筑设备、节能与可再生能源设计等内容。本书在编写过程中,编者力求全面、准确地引用有关建筑规范、法规,但由于条件所限,难免存在疏漏不当之处,因此,本书不能替代相关规范和标准,编者在引用时需核对相关标准和规范原文。

本书由王军主编。具体编写分工如下:王军(第一章第一~三节)、孙银青(第一章第四节)、胡大柱(第二章)、叶萍(第三章第一节和第二节)、蔡志宏(第三章第三节和第四节)、李小丽(第三章第五节和第六节)、刘彦萍(第三章第七节和第八节)、张志贵(第三章第九节)、黄肖(第四章)、肖冠军(第五章第一节和第二节)、刘杰(第五章第三节和第四节)、李四磊(第五章第五节和第六节)、李广(第五章第七~九节)、于兆山(第六章第一节)、邓毅丰(第六章第二节)、邓丽娜(第六章第三节)、杨柳(第六章第四节)、穆佳宏(第七章第一节)、张蕾(第七章第二节)。

由于编者时间和精力有限,加之时间仓促,书中难免有不妥之处,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编者

2014年4月2100433B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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