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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三大阶段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序言

2018/06/19144 作者:佚名
导读: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所谓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是一个系统工程,要经过立项、批地、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招标、获取施工许可、施工建造、竣工验收、办理初始登记、销售等多个环节。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房地产开发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所谓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是一个系统工程,要经过立项、批地、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招标、获取施工许可、施工建造、竣工验收、办理初始登记、销售等多个环节。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房地产开发的整个流程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阶段。从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的角度出发,房地产开发的整个流程可分为三大阶段:(1)取地,获取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初期开发建设;(2)建造,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进行施工建设;(3)销售,将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进行销售。

司法实践表明,有关房地产开发的纠纷大部分集中在上述取地、建造、销售三大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三大司法解释, 与上述三大阶段正好吻合。三大司法解释分别是《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书将以房地产开发上述三大阶段划分为基础,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典型案例出发,根据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三大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地阶段、建造阶段、销售阶段存在的法律风险,在分析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同时,找到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防范风险、化解风险的方法,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规避开发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这是本书的目的和价值所在。

由于我国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错综复杂,加之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样的案情出现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本书对有关问题的分析阐述若有遗漏或错误,欢迎批评指正。

本书在引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时使用简称,在经典案例中引用有关法律法规时亦使用简称。

本书引用的法律法规统一简称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简称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3.《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4.《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简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颁布于1994年,后于2007年、2009年经过两次修正,书中未标注年份的为1994年法,新法在书中称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为《物权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为《土地管理法》;

9.《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简称为《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为《合同法解释一》;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为《合同法解释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为《民法通则》;

1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为《民法通则意见》;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称为《建筑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简称为《广告法》;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为《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2100433B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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