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施工实行单价承包的,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确定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工程数量进行计价。
2、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采用合同总价下的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计价。
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承包合同计价剩余费用(不包括质量保证金)一次拨付施工总承包单位。
3、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可采用合同总价下的节点式计价方式;计价节点一般按工程类别和工点设置,根据工点和工程类别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将总费用分劈到各节点;具体节点设定和相应费用根据项目情况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4、建设项目由联合体中标实施的,建设单位只对联合体牵头人进行验工计价。
5、工程承包单位作为验工计价的提议方,应在工程完成或达到节点并经检验合格后提交验工计价申请,并对验工计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6、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验工计价申请资料的审核确认工作,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确认计价工程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审核意见负责。
7、建设单位作为验工计价的受理方,应及时对工程承包单位的验工计价申请和监理单位审核意见进行审查确认。建设单位对验工计价结果负责。
8、工程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确认的验工计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建设单位复审。
9、施工承包、施工总承包验工计价采用季度验工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方式,工期不满3个月的项目,实行竣工后一次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方式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纳入工程合同。
10、度验工计价应在次季度首月10日前完成,节点验工计价应在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申请后10日内完成;末次验工计价应在初验后、正式验收前完成。
末次开累验工计价总额应与合同价款总额数量一致。
11、验工计价报表应包括本期、本年、开累验工数量和计价金额。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另行增加附表。
12、验工计价报表应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并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13、验工工程为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或批准变更设计的工程,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经监理单位签认。
14、需安装的设备,待安装就位后凭发票和安装合格证明文件办理验工计价;
不需要安装的设备,根据发票及固定资产验收记录按规定办理验工计价。
15、验工计价工作纳入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16、了解不予验工计价的情况。
17、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18、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甲供物资设备、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费用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计价。
19、工程价款结算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只对联合体牵头人验工计价的,要在合同中明确付款结算及开具合规票据等方面的具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