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
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
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
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2 年。 1996 年第一次修订, 2000 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
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
--增设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2.5 μm)浓度限值和臭氧 8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调整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10 μm)、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芘等的浓度限值;
--调整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GB 3095
-1996)修改单》(环发〔 2000〕 1 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 9137-88)
废止。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供参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2 年 2 月 29 日批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3.1
环境空气 ambient air
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3.2
总悬浮颗粒物 total suspended particle( TSP)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100 μm 的颗粒物。
GB3095-2012
2
3.3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10 μm) particulate matter( PM10)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10 μm 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3.4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2.5 μm) particulate matter( PM2.5)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2.5 μm 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3.5
铅 lead
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3.6
苯并[a]芘 benzo[a]pyrene( BaP)
指存在于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10 μm)中的苯并[a]芘。
3.7
氟化物 fluoride
指以气态和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3.8
1 小时平均 1-hour average
指任何 1 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9
8 小时平均 8-hour average
指连续 8 小时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也称 8 小时滑动平均。
3.10
24 小时平均 24-hour average
指一个自然日 24 小时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也称为日平均。
3.11
月平均 monthly average
指一个日历月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12
季平均 quarterly average
指一个日历季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13
年平均 annual mean
指一个日历年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14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 273 K,压力为 101.325 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
4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
4.1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二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
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为保护人体健康,预防和控制室内空气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安全所,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建筑材料科学院环境工程所。
本标准于2002年11月19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卫生部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参数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其它室内环境可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