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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管理规定

2018/06/19114 作者:佚名
导读:六安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有效保障灭火供水,减少火灾损失,更好地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火灾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

六安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有效保障灭火供水,减少火灾损失,更好地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火灾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各地应当将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市政消火栓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20米,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消火栓距路边应不大于2米,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米,消火栓接口距地面应大于0.5米。当道路宽度大于60米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应采用地上式设置,每个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00毫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有条件时可设置消火栓标志牌,统一编号,标明消火栓管径、水量和压力。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

供水企业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市政消火栓数量,确定相应的管理、维修人员,明确具体职责,建立健全抢修、维护和定期巡检保养制度,切实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经常性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消火栓完好和有效使用。

供水企业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火灾,在得到公安消防机构通知后及时进行水量水压调度,保证灭火供水需要。

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被损坏时,供水企业应当及时修复。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应协助供水企业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拆除或迁移消火栓的,必须征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拆迁的市政消火栓,其修复费用由损坏、拆迁单位负担。

第十条 禁止利用市政消火栓盗用城市公共供水。

城镇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景观等公共事业用水需要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并计量缴费。

第十一条 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日常检查,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每季度应对辖区市政消火栓进行一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供水企业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 单位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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