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消防用水,提高灭火效率,有效地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和《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三条城镇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从源头把关,把消防规划纳入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市政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消火栓距路边应小于2米,距房屋外墙宜大于5米,消火栓接口距地面应大于0.5米。道路宽度大于60米的,应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第五条市政消火栓应当采用地上式设置,每个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00毫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有条件的城镇应设置消火栓标志牌,统一编号,标明消火栓管径、水量和压力。
第六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列支。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市政供水部门共同编造预算,向财政部门申报。
第七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迁建、拆除等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巡查和监督管理。
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具体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第八条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建设部门会同规划、消防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九条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市政消火栓数量,督促供水企业确定相应的管理、维修人员,明确具体职责,并建立健全抢修、维护和定期巡检保养制度,切实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经常性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完整好用,不出故障。
供水企业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大火,根据公安消防机构通知增加水压,保证灭火供水的需要。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居委会应协助供水企业,做好门前和辖区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消防部门负责对以上单位消火栓安装、维护和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并督促其履行责任。
第十一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或迁移消火栓的,应经供水企业批准,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拆除或迁移后,应在指定位置,限期安装新的消火栓,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禁止违章使用市政消火栓。非消防确需临时使用消火栓的,使用单位经向供水企业申请批准后,方能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埋压、圈占、损坏或擅自停用、拆除、挪用消火栓,不得损毁、拆除消火栓标志牌。
凡发现损坏、埋压、拆除或违章使用消火栓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举报。
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监督检查,每半年应对辖区市政消火栓进行一至两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函告责任单位,并督促及时维修。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严重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2014年9月1日施行至2017年8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