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办理安全注册登记的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其发电机组不得并网发电。
第二十五条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核准(或者审批)手续;
(二)新建大坝具有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及其专题报告;已运行大坝具有近期的定期检查报告和定期检查审查意见;
(三)有完整的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资料;
(四)有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运行人员、健全的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大坝中心具体受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申请,组织注册现场检查并且提出注册检查意见,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后向电力企业颁发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一)通过竣工安全鉴定或者安全等级评定为正常坝的,根据管理实绩考核结果,颁发甲级注册登记证或者乙级注册登记证;
(二)安全等级评定为病坝的,管理实绩考核结果满足要求的,颁发丙级注册登记证;
(三)安全等级评定为险坝的,在完成除险加固后颁发相应注册登记证。不满足注册条件或者未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大坝,电力企业应当在大坝中心登记备案,并且限期完成大坝安全注册。
第二十八条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乙级、丙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办理注册变更。注册登记证有效期满前,电力企业应当申请大坝安全换证注册。期满后逾期六个月仍未申请换证的,注销注册登记证。工程降低等别应当办理大坝安全注册变更手续;大坝退役应当办理大坝安全注册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新建大坝通过蓄水安全鉴定后,在其发电机组转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将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和蓄水验收鉴定书以及有关安全管理情况等报大坝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