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式(A1)计算:
A2 排水量按式(A2)计算:
A3 污染物排放量按式(A3)计算:
式中:C--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Q--排水量,m3/t(活屠重)或m3/t(原料肉);
T--污染物排放量,kg/t(活屠重)或kg/t(原料肉);
Qi--某一加工类别加工单位重量原料允许排水量,m3/t(活屠重)或m3/t(原料肉);
Wi--某一加工类别一定时间内原料加工量,t(活屠重)或t(原料肉);
Ci--某一加工类别的某一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Ti--某一加工类别加工单位重量原料允许污染物排放量,kg/t(活屠重)或kg/t(原料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商业《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牛景金、王嘉儒、周晓明、孟宪亭、邹首民、王守伟、许俊森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