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科学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管理,保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建筑工程、建(构)筑物拆除、线路管道施工、道路施工、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外墙装饰装修等施工工程。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市建设部门负责依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监管和渣土清运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及渣土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建设施工现场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