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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次中任-熔炼炉次的合格试样交付。如果所提交验收的单铸或附铸试样性能不合格,需从铸件上切取试样时,应从该热处理炉次的各个熔炼炉次中随机或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选取铸件,切取试样测定力学性能。
5.4.6 当被抽检的铸件本体取样力学性能不合格时(不论试样上是否存在铸造缺陷),可加倍抽检,重新取样检验力学性能。如果加倍抽检的结果都合格,则该炉(批)铸件力学性能合格。否则不合格。当加倍抽检仍不合格时,允许重新热处理后取样检验,但只允许重复热处理二次。每次热处理后,若单铸试样不合格,铸件上切取的力学性能合格时,则该熔炼炉次铸件为合格件。
5.4.7 当用户对切取试样力学性能要求不同于本标准时,应与铸件生产厂协商按专用技术文件规定进行。
5.4.8 一般情况下,硬度不做检验。当设计有要求时,应按GB/T1173-1995中5.2.12条的规定,在同一批次铸件中抽检。如不合格,抽检数量加倍。加倍抽检的铸件硬度都合格,则该批铸件硬度合格。否则不合格。当加倍抽检后仍不合格,允许重复热处理,但重复热处理次数不允许超过二次。5.4.8.1铸件硬度检验部位及抽检方法,应符合图样或有关文件规定。如无明确规定,则在铸件需要保证特定硬度的部位检验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