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反渗透水处理装置(以下简称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1.2 装置选用的预处理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构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并具有产品合格证,必要时应采取适当的防腐及保护措施,不得污染水质。
5.1.3 装置应根据进水水质选择性能合适的膜元件。在正常情况下,膜元件的设计使用寿命应不小于25000h。膜元件组装时,应采用50%的丙三醇(化学纯)水溶液作为润滑剂,对容器端板,膜元件接插口,密封圈等部位进行润滑。5.1.4 装置加工制造应符合JB/T 2932的规定。
5.1.5 装置主机架应安装牢固,焊缝平整,水平及垂直方向公差应符合装置的设计要求。油漆涂层均匀,美观,牢固,应符合GB/T2932的规定。
5.1.6 管道安装应平直,走向合理,符合工艺要求。
5.1.7 泵安装应位置平衡,在运转中不得有明显的振动.高压泵进,出口应分别设有低压保护和高压保护,在其出水管路上宜设置慢开阀门。
5.1.8 反渗透膜的保护系统应安全可靠,要有防止水锤冲击的保护措施;膜元件渗透水侧压力应小于浓缩水侧压力,特殊情况下渗透水侧压力可高于浓缩水侧压力,但压力差应小于0.03MPa。
5.1.9 装置在设计压力1.25倍条件下试压,不得有渗漏现象。
5.1.10 电气控制的安装应便于操作,控制应灵敏可靠,遇故障应立即止动,具有自动保护功能。
5.1.11 经预处理后的水进入反渗透处理工序,应进行水质污染指数测定,其方法按DL/T 5588规定进行。
5.1.12 装置应具有化学清洗系统或接口,且具有分段清洗功能。5.1.13 装置的外排废水应符合GB 8978的规定。
5.2.1 脱盐率:装置脱盐率的额定值应不小于95%(用户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且连续运行一年后不低于额定值的95%。5.2.2 水回收率:a)产水量≤4m3/h的装置水回收率不小于30%;b)产水量4m3/h~40m3/h的装置水回收率不小于50%;c)产水量≥40m3/h的装置水回收率不小于70%;d)以处理后的废水作为装置的进水时,在充分利用水资源的条件下,水回收率可适当降低。
5.2.3 膜通量:以处理后的废水作为装置的进水时,当其后序工艺采用混凝过滤为主体处理单元的膜通量宜小于17L/m2 h;当其后序工艺采用微滤,超滤为主体处理单元时膜通量宜小于20 L/m2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