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从事下列金融业务活动:
(1)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规定的货币政策工具;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3)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4)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5)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
(6)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