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右表的规定。
Cr、Ni、Cu为残余元素时,Cu≤0.25%,Cr≤0.25%,Ni≤0.30%.供方能保证符合规定时,可不进行这些元素的化学分析。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按其他牌号供货。
钢应采用氧气转炉或电炉冶炼。除非需方有特殊需求,冶炼方法由供方选择。
轻轨以热轧状态交货。
轻轨的力学和工艺性能应符合右表的规定。
供方如能保证硬度合格,硬度可不作检验。
轻轨断面不得有缩孔残余和分层。
轻轨表面不应有裂纹、结疤、折叠、气泡、夹渣等对使用有害的缺陷。允许有深度不超过0.75 mm 的局部划痕、凹坑。在安装接头夹板(鱼尾板)区域外的轨腰及其相邻上下两斜面上,允许有高度不大于2 mm 的凸出部分;与接头夹板接触面内的凸出部分应予清除。
轻轨表面局部缺陷允许清理,清理深度从实际尺寸算起不应超过1.5 mm。
螺栓孔表面应平整,不应有裂纹,毛刺高度不应大于2 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