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需要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系统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立项报告中设立绿色建筑专篇(不再另设建筑节能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报绿色建筑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文本,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编制绿色建筑专项内容。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适合本地区的通风、采光等自然条件,根据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空间布局,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对具备条件利用地(水)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供暖制冷的建筑工程,凡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必须因地制宜利用。
第十一条 在新建建筑工程及既有建筑改造中,鼓励建设单位按照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委托勘察设计。
第十二条 在新建建筑工程及既有建筑改造中,设计单位应当通过优化设计,择优选用本办法第七条公示推广目录中的部分或全部绿色建筑新技术、新产品。
推广应用经国家和行业认可的各种节水型器具,优化新型墙材结构,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加强同层排水节水、中水回用、污水再生利用、雨水集蓄利用及其它先进技术研究,加大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力度。
第十三条 在新建建筑工程及既有建筑改造中,对于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为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工程及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对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本实施办法第七条所列的部分或全部新技术、新产品单独进行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绿色建筑达不到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相应项目指标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违反工程建设有关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未将外墙外保温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地源热泵技术)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修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查备案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实、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经地市推荐后,可直接向国家住建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