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凡是按照规定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项目,可享受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补助标准为25元/平方米,碧江区的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还可以按照《铜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铜市住建〔2013〕251号)及《铜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铜市住建〔2013〕252号)享受国家财政补助奖励。对于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建设项目,运行电价可参照《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3〕48号)相关政策规定,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
经审核、备案及公示无异议,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给予奖励。国家财政奖励标准为:二星级绿色建筑4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三星级绿色建筑80元/平方米。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项目,达到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除享受国家奖励资金补助外,市、县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将给予配套奖励。
第二十八条 绿色建筑项目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证书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九条 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鼓励城市规划的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充分体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要求,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创建绿色生态城区。
第三十条 业主单位(或开发单位)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其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申报程序应正当合理。对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以不当方式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及奖励的,一经确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收回其奖励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