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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绿色建筑实施办法第六章附则

2018/06/19132 作者:佚名
导读: 第三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颁布实施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颁布实施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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